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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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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事分享,
時間 2009-09-18 02:53 PM,
作者 貓論不該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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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rally0402在 2009/09/18 03:49pm 發表的內容: 哇!!! 是喔!! 你好棒喔!! 果然是時時刻刻注意社會動態阿 @@/.. 所以呢?
所以? 所以我用你們的話,幫你們向全台灣人民宣示呀 只要 1.沒有跟著罵姓程的二句,叫人家去下地獄 2.對那種認養同意書不認同的 都.是.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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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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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事分享,
時間 2009-09-18 02:44 PM,
作者 貓論不該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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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討論區超多小白哦^^ 有人說他隔鄰居的長輩罵說不要去認養,也是小白哦^^ 那些退認養的人,跟本來想認養卻因此而縮手的人,更是小白哦^^ 你看,有這~~~~~~~~~~~~~~~~~~~~~~~~~~~~~~~~~~~~~~~~~~~~~~~~ ~~~~~~~~~~~~~~~~~~~~~~~~~~~~~~~~~~~~~~~~~~~~~~~~ 麼多小白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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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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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事分享,
時間 2009-09-18 02:39 PM,
作者 貓論不該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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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ajax-1121在 2009/09/18 03:32pm 發表的內容: 沒有您 怎麼能突顯"小白"是如何被稱為小白呢? 自己加油吧 讓大家都看到什麼叫做"小白"應有的態度呀
對啊 我們沒跟著罵姓程的二句 沒認同那種認養同意書 都是小白!! 正在看這篇討論的你 快悶心自問,你也是小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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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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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事分享,
時間 2009-09-18 02:35 PM,
作者 貓論不該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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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rally0402在 2009/09/18 01:58pm 發表的內容: 唉 ~ 馬上又退化了 那您還是恢復猛貼您個人想宣揚的道理吧 ^皿^ 反正您的世界就只建築在您的喜歡跟道理上面 不管怎樣還是只能跟您說 ...
別人在這裡沒跟著罵姓程的二句,或是叫他去下地獄 對那種認養同意書不認同 就叫嘴炮 就叫鬧 我幫您註記一下 免得別人都不知道你在打什麼 依此看來 外面有好多討論區或好多人都在鬧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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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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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事分享,
時間 2009-09-18 02:30 PM,
作者 貓論不該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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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ajax-1121在 2009/09/18 02:30pm 發表的內容: 您終於履行對我的承諾 寫出了符合您智商等級的字 加油 讓我繼續看多一點笑話 ...
沒有你 我一個人怎麼唱得起來呢 一起加油吧 讓大家都看到什麼叫做愛貓應有的態度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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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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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事分享,
時間 2009-09-18 12:53 PM,
作者 貓論不該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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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貓論不該粗口在 2009/09/18 01:57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rally0402在 2009/09/18 01:44pm 發表的內容: 喔喔喔!! 你終於快搞懂了 ~ 不過還是有漏字跟錯誤喔 我來幫您補正好了 ~ 以免被您指責又不尊重別人 直接說因為我們很愛貓,所以我們在協議書裡面追加對貓咪的保障 ...
受到鼓舞耶 原來我們這些 [不是人] [不愛貓] 的低下智力終於也有被稍稍認可的時候耶 好,那我一定要多貼一點,多接近這些 [愛貓人類] 的境界哦 ------------------------------------------------------------------------------------ 直接說因為我們很愛貓,所以我們有權利訂定自己想要的法條 叫認養人乖乖無條件遵守不就好了 叫別人要簽那種同意書的時候,就說 一個契約不是訂來讓人去違反的 講到一部法典的時候,就變成法律是訂來讓人去鑽漏洞的 這下我們又對那樣的同意書及 [某些愛貓人類] 的標準有 更多的了解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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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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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事分享,
時間 2009-09-18 12:48 PM,
作者 貓論不該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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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tseng在 2009/09/18 01:30pm 發表的內容: 在這之前我沒有想過你是不是人的問題 不過還是先當你是 但是你既然自己承認不是 我也不能幫你辯解 ...
我們都知道在這裡沒跟著罵姓程的二句 或是對認養同意書提出質疑的 不是會下地獄 就是非人栽 再好也是沒良心 最好的也只有不愛貓 前面都有一堆人打過了 你跟著用,我也欣然接受囉 不然怎麼證明你們才是人呢 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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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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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9-09-18 12:35 PM,
作者 貓論不該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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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rally0402在 2009/09/18 01:23pm 發表的內容: 哇!! 非人哉說話了 , 我知道你真的不是人 眼睛不張開就只隨便引用自己想要的地方叫做瞎 還是說是因為動保法裡面有太多規定跟執行面可以讓某些人去鑽漏洞 當然感覺到相當滿意 ,所以一定要用堅持要跟著動保法的條 ...
直接說因為我們很愛貓,所以我們有權利訂定自己想要的法條 叫認養人乖乖無條件遵守不就好了 叫別人要簽那種同意書的時候,就說 一個契約不是訂來讓人去違反的 講到一部法典的時候,就變成法律是訂來讓人去鑽漏洞的 這下我們又對那樣的同意書有更多的了解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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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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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9-09-18 12:18 PM,
作者 貓論不該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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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貓論不該粗口在 2009/09/18 05:18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tseng在 2009/09/18 01:10pm 發表的內容: 這真的就是不懂得人在說話了 一般來說會用到概括的用語 通常是前面已經有部分的約定 但是還有某些不足或是沒有預想到的狀況 ...
人類說話了,我知道我們都不是人 引用不也可以部份引用就好 更何況那種認養同意書上面不也寫著 14.本人遵守動物保護法及有關單位對家畜衛生管理之相關規定。 還是說是因為怕動保法裡面有什麼規定的地方讓某些愛貓極端者 不滿意,所以一定要用自己定的條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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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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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事分享,
時間 2009-09-18 12:10 PM,
作者 貓論不該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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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貓論不該粗口在 2009/09/18 01:13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rally0402在 2009/09/18 05:13am 發表的內容: 唔? 我記得您自稱您是台灣人阿? 您所在地的動保法執行的很好?? 別騙我了 >皿< 你沒可能是台灣人 ...
沒有多打一點引來你們熱烈的回應 讓大家看一下你們這種愛貓人士的心態 有多熱情 ^^^^^ 我怕人家都以為養貓的人都像我們這樣 只會養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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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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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事分享,
時間 2009-09-18 02:01 AM,
作者 貓論不該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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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喵QQ在 2009/09/18 02:38am 發表的內容: 回去多用點功、念點書~~ 前面有大大回應你了阿~~ 同意書是把公法轉換為私法的作法 簡單的說,你不爽被私人監督是否有盡到認養人的義務,那你就不要簽、不要跟中途認養貓 不要簽了、認養了,又好像被中途虐待似的 如果照你的意見修改了,送養人替貓主張權益的權利與立場會大大削弱,這樣一來,更容易完全依照法官的自由心證來判定 你一直在模糊焦點,這就是你的目的?? 修改了條文,讓送養人主張的權利削弱??
多謝你的補充說明 現在我們更明白為何會有 [那種] 條款非寫在上面不可 動保法都規定得很好了 法官也只能依法辦理 就是還要不滿,說法官會自由心證,所以一定要依我們的條文才叫愛貓 這種目的,也是要拿出來供大家參考參考才好呀^^ 再次感謝說明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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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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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事分享,
時間 2009-09-18 01:23 AM,
作者 貓論不該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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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tseng在 2009/09/18 01:42am 發表的內容: 有些事情多一個人看到就多一個人知道 我相信多數人是會判斷的
的確是會判斷 何不就從你的版本的同意書作起 就把那些第九條開始的部份改成 [本同意書未盡之處,雙方皆同意依中華民國動物保護法暨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辦理] 不就好了 簡單,公正,字少,真的要宣讀要錄音存證講的話也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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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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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事分享,
時間 2009-09-18 12:56 AM,
作者 貓論不該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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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貓論不該粗口在 2009/09/18 02:00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喵QQ在 2009/09/18 01:22am 發表的內容: 不要再廢話啦~~這種廢話你要說幾千次?? 去做統計,不然只是個人猜測 不然我也可以說,現在丟貓的都是以新聞當藉口,實質上早已有惡意棄貓之意圖 記得不要笨到寫 ...
多說二遍,呼好累,還有好幾千次要說耶 


















這回答,我有看到啊 至於 [那種] 認養同意書 我還在等那位參與擬文,但是 [對於罰則部份不予認同,同時因為個人有能力處理而沒把它放上自己使用的同意書] 的大老多多分享當年的佚事,我也好幫忙重點節錄一下,讓大家都知道一個動保法都明文規 定的事情,是有很多原因一定要請你再親筆劃押一次的 如果你有看到,我前面還幫忙把民法252條也節錄出來了不是嗎 請大家寬心,絶~~~~~~~~~~~~~~~~~~~~~~~~~~~~~對不是寫個五 萬就真的是一定要你吐五萬的 講到這裡,不禁感受到邏輯的思潮 就來為[那種]認養同意書打一下它運作的模式 1.你簽了不一定會被告 (只要你能證明你善盡應有的職責跟表示一定的誠意) 2.真的被告了不一定會成立,因為還有舉證的問題 (當然你也要能證明自己已為相當之作為) 3.真的被舉出證明了不一定一隻五萬,因為法院會酌情量刑 (所以五萬也不用問是怎麼來,其與物之取得成本有何比例可言,因為只是方便計算,只是給法 官參考嘛) 4.結論: 請大家都不要害怕,放心的簽下去認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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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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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事分享,
時間 2009-09-18 12:54 AM,
作者 貓論不該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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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喵QQ在 2009/09/18 01:22am 發表的內容: 不要再廢話啦~~這種廢話你要說幾千次?? 去做統計,不然只是個人猜測 不然我也可以說,現在丟貓的都是以新聞當藉口,實質上早已有惡意棄貓之意圖 記得不要笨到寫 ...
多說一遍 
這回答,我有看到啊 至於 [那種] 認養同意書 我還在等那位參與擬文,但是 [對於罰則部份不予認同,同時因為個人有能力處理而沒把它放上自己使用的同意書] 的大老多多分享當年的佚事,我也好幫忙重點節錄一下,讓大家都知道一個動保法都明文規 定的事情,是有很多原因一定要請你再親筆劃押一次的 如果你有看到,我前面還幫忙把民法252條也節錄出來了不是嗎 請大家寬心,絶~~~~~~~~~~~~~~~~~~~~~~~~~~~~~對不是寫個五 萬就真的是一定要你吐五萬的 講到這裡,不禁感受到邏輯的思潮 就來為[那種]認養同意書打一下它運作的模式 1.你簽了不一定會被告 (只要你能證明你善盡應有的職責跟表示一定的誠意) 2.真的被告了不一定會成立,因為還有舉證的問題 (當然你也要能證明自己已為相當之作為) 3.真的被舉出證明了不一定一隻五萬,因為法院會酌情量刑 (所以五萬也不用問是怎麼來,其與物之取得成本有何比例可言,因為只是方便計算,只是給法 官參考嘛) 4.結論: 請大家都不要害怕,放心的簽下去認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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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事分享,
時間 2009-09-18 12:14 AM,
作者 貓論不該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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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chiaru在 2009/09/18 01:10am 發表的內容: 唉唉唉... 我從來沒寫過上面你說的那幾行字的答案 不知道你是怎麼腦內練成出來的orz 就某方面來說 ...
我也沒說是你打的 只是你剛好引用我的文,我就當作你是在問我,我回答一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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