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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迷幻之戀2010/03/31 06:22pm 發表的內容:
然後呢?
你不喜歡可以不要看阿~這不是更好?
才1年半就喊重!?
如果他養成這種怪習慣以後對象改變成『人』
...


回你那句 1年半!
你是看不懂中文字嗎?
我內文有提到刑度重輕嗎?
法律就是規定一年以下!  懂嗎啦!
一罪一罰!  一隻貓判七個月啦!

看清楚! 也去查清楚法律啦!

下面引用由迷幻之戀2010/03/31 06:22pm 發表的內容:
然後呢?
你不喜歡可以不要看阿~這不是更好?
才1年半就喊重!?
如果他養成這種怪習慣以後對象改變成『人』
...


笑死人了!
你納粹德國喔! 還是共黨蘇聯呀?

你依論壇規定發言,  我也依論壇規定發言!

你罵你的! 我批我的!
你憑甚麼限制我的言論!

你這種行為, 比集權還要專制!
別人虐貓而以!
你連人民的言論自由都想限制!

您到底知不知道甚麼叫自由和法制社會呀?

下面引用由jason20032010/03/31 05:49pm 發表的內容:
少在那邊掉書包了, 你所講的話全部是似是而非, 例如醫生救罪犯是因為要讓他受公平的法律制裁, 不能跟你說的律師拿錢就應該幫罪犯開脫畫上等號, 其餘謬誤之處也不再贅訴以免污染大家的眼睛;  想昧著良心賺錢就應�  ...


就是有您這樣的人, 所以社會上才會對養寵物者有很多誤解!
作人做事不要太偏激!
新聞有報有位虐動物者,  被用雞蛋蛋洗!
這對嗎?
以暴制暴嗎?
那還要法律作甚麼?

你不守法, 還想奢望別人守法!

雖然你們大家不喜歡聽....
我還要講!

那個放掉警察小隊長的檢察官,  還昇官! 我怎不見你們去抗議那位檢察官?
套你們的邏輯, 難道人命比貓命還不值錢!
殺人無罪放掉, 殺貓有罪!

你們找律師做甚麼? 這簡直是是非不分!
領國家納稅錢的檢察官, 縱放殺人犯, 你們不抗議, 你們不公佈檢察官的姓名電話,
你們找律師作甚麼?
律師替付錢的辯護是天經地義!
就像是, 你殺了某醫師的親人, 若你受傷送給那個醫生, 我相信被你殺親人的
醫生還是會救你! 這叫天職!

痛罵被告就算了! 連律師也扯進來,  這簡直跟白色恐佈沒兩樣!
我小時候要幫爸爸買本黨外雜誌, 都要找認識的, 從門後拿!
有本事去找被告, 找律師, 就真的太情緒化了!

第三頁有位網友講的好!
連強姦殺人的都只判個三'四年! 難到人命比貓命不值?

刑法法律就是法律!
有網友說要判十年! 還怕假釋!
笑死人了!
始作甬者就是你們偉大的馬總統!
若不是民意反彈後來修改! 以前只要1/3就可出來!

連殺人都判不到十年了, 殺貓判十年! 那簡直是不食人間煙火!
請回去看看近年殺人強姦搶劫綁架的怎判好了!

首先,  是律師! 請不要是非不分! 像陸正的爸爸, 被數十個律師在法庭顛倒黑白!
陸正爸的氣, 有誰幫他出?
因為, 律師幫被告說甚麼, 那是天職! 不管被告是誰做了甚麼!
這才叫人權! 難道要像集權國家一樣, 法庭唸一唸就拖去槍斃掉!
我反對廢死刑! 但律師在法庭為被告的作為, 都不該成為诶譴責的對像!

為甚麼領我們的錢, 法律規定來捍衛人民的檢察官, 卻可以違反道德良心
甚至違法亂紀, 卻沒有人譴責呢?

第二, 刑法定多少就是多少, 不滿意, 去找立委去修法!
不要去找法官'律師! 他們依法行事! 若合法, 他們在任何方面都不該被譴責!

我是專論律師和刑度! 不要跟我講貓或被告!
情緒大家都有! 只是看到律師和刑度, 實在是覺得, 這根本沒有法律觀念!
這很遭糕! 自己都不守法了, 還要別人要守法?

要分清楚對象, 更要充份瞭解司法實務上的判例和目前刑度的規範!
對被告要痛罵, 我沒意見! 但不要通通混在一起用情緒發洩!
更不要揚言要以暴制暴! 那是犯法的!
當你要別人守法之前, 你自己要先守法!

抱歉! 純粹討論! ... 離題一下!

我認為侵入住宅這條, 蠻有疑慮!
因為停車場雖然屬於私人土地,  但所謂非特定第三者能否自由進入, 或是第三者能在
特定條件下進出, 是否符合刑法上之住宅定義, 是蠻有爭議!

一般來說, 以搜索來說, 對住宅而言, 那是屬於非公領域空間! 也就是那不是非特定第三人
能自由進出, 所以法律才會限定要用搜索票!

大賣場! 其產權和空間屬賣場所有! 但... 公務機關, 卻可以不持搜索票得以進入
"執行公務"! 就是表示, 那空間應不屬於刑法的住宅!
也就是說, 雖是私人土地, 但那空間與住宅定義似乎不同!

是否要密閉或加鎖, 是否為構成要件?! 我認為法院的認定, 應該會朝比較嚴格的
認定! 因為刑法的認定都是比較嚴格! 至少比民法嚴格!

就好像工地, 有人用鐵皮通通圍起來! �面是空地, 甚麼都沒有! 有人爬進去!
是否構成?
或是, 就是一塊空地, 只是用個繩子圍起來, 但留白很多, 這是否構成?

所以住宅和土地的定義似乎應該有更嚴格的認定!
"其空間排他性和侵入當時該空間為非開放空間" 似乎比較符合後款之"附連圍繞
之土地"!

也就是, 是否能夠明顯為非開放空間?! 或是具有排他性?!
也就是明顯標示或一種形式, 來限定非特定第三者能自由進入!

所以, 這一條蠻值得討論!

你高興就好!

你有權利說變態虐貓!
我有權利批評沒有公德心的飼主!

我不是虐貓! 你可能也自認為不是沒有公德心飼主!
用不著對號入座!

這是公開論壇! 你顧好你的貓! 我找那些沒公德心的!
你高興怎樣就就怎樣!
我高興批評沒公德心就批評!

就這樣!

抱歉! 說個不好聽的!

您的註冊時間比我久, 但還是要說!

問問專門的醫師或研究動物的專業人士, 貓與狗, 通常都是把狗放出去,
很少會把貓放出去! 貓放出去, 跑掉的機率比狗大的很多!
不能說之前沒有, 現在怎麼會有!

版上有很多放貓出去的討論, 或許可以供參考, 就不再重覆!

若是有晶片且節育的話, 可以到所在地的公家收容所去找找!
反正有晶片的話, 公家不會"處決"你的貓! 若公務員照規定來的話!

不用沒事就說有疑似'虐貓"人士!
不是新聞常報導, 就表示虐貓者很多!
被狗咬的件數比虐狗件數, 我相信前者會比較多!

還有! 講個事情!
我家地下室車庫車道屬公共開放空間!
有隻母黑貓住了快兩年!
過年期間大家車道突然多了無數沱的大便! 我跟鄰居都很痛恨!
後來我老婆跟鄰居聊天, 才發現一件事實!
大家都以為是..... 貓大便!
因為我曾"教育"過我老婆, 那種這麼大沱且"顏色"很明顯的!
百分之百肯定是狗大便! 若不是, 我把那沱吃下去!

後來大家才慢慢發現原來可能是某兩戶養狗者, 放自己的狗去隨地大小便!
後來是大家放話後, 車道才不見大便!

這個故事的重點是......
很多動物, 因為不瞭解, 若是有些"不道德"的飼主不盡公民義務的話!
會使得"無辜"的動物遭到"誤解"!

若是我老婆沒跟大家說... 而且肯定的說.... 那是狗大便, 絕對不是貓大便!
我相信那隻貓, 再沒幾週, 肯定會到收容所去!
大家雖然善良, 但每天早晚各兩沱大便在你車庫門口!
看你能忍到甚麼時候!

喔! 好幸運喔! 今天這一沱在隔壁! 今天不用洗地!
幾天可以! 一整個月! 看是誰有這麼有"佛心"的人類!

黑貓懷孕了! 有印象中, 應該是第四胎了! 最多一次曾看過六隻幼貓!
但到今天為止! 車道還是只有一隻貓存在! 這代表甚麼?......

那隻黑貓夠自由了吧! 夠符合某些人心中所謂人性化吧!
為了怕貓痛不忍節育吧!
生吧! 生了三胎十幾隻吧! 現在呢? 小貓呢?

就跟上次被煮的黃小妹! 如果早知如此, 我認為黃小妹也不會願意被生下來!

說了這麼廢話! 但還是要祝您早日找到您的貓!
希望不要遇到你所謂的虐貓人!
但我更希望, 不要有朝一日又有十幾隻小貓'曾經存在"但後來永遠消失!

我有問蚤不到和附近的醫生, 除蚤產品是要看公斤數!
而不是所謂三個月以下或兩個月以下用了會死!
就跟小小孩一樣, 醫生一定要你帶小朋友量體重, 就是要配合藥劑量!

記的沒錯的話, 好像一劑是0.5ml, 可以問醫生依體重來看, 自己用小滴管取指示量!
剩下的給別的貓用! 不然用膠帶封起來再用夾鍊袋裝起來放冰箱!
記得沒錯的話, 不是過期不過期的問題, 而是酒精揮發的問題!
保存不好, 會揮發掉!
不過, 醫生說, 還是給別的貓用比較好!

但... 記得一個月以下的, 大都只有0.5公斤, 幾乎不能用!
日常生活中很難這麼精準!... 又不是實驗室!

產後的母貓, 記得也是減劑量使用, 但還是要帶去量體重!

噴劑的劑量比較低, 我是說成份! 所以出生兩天的小貓就可以用了!

滴劑的Fipronil好像是每ml就有100mg
噴劑的Fipronil好像是100ml才只有0.25g
差蠻多的!

所以, 你帶去給醫生看, 看母貓要用滴的還是噴的!
至於幼貓, 好像都沒有0.5kg, 應該是用噴的比較正確!

1. 貓的壽命約有十年, 跟一個月比, 這只是一瞬間!

2. 您的出發點非常正確! 我就知道很多人會把狗放出去大小便, 不是溜狗喔!
是放狗吃草! 只要大小便不要大到家�, 不管狗去那�大!
這簡直是人神共憤!

3. 光這一點就讓貓狗背負了一個污染環境的罪名! 社會已經很多人討厭貓狗了,
還這麼做,  那是不是讓貓狗背負更多的罪名!
就好像小孩子犯錯, 永遠都是父母的錯!

4. 您可以, 試著暫時讓貓不要出門, 就跟版上教貓沙盆的文章一樣, 讓貓重回
貓沙大小便!... 因為已經教過了, 所以矯正時間會比較快!
等正常後, 再以間隔方式放出去!(若您要放出去的話)
而不是每天放出去!

我反對!

若是一個人及其親朋好友通通沒養過寵物的, 他們憑甚麼要付這筆錢?
我是說他的稅金!

就跟我反對一堆錢坑法案一樣, 還有高度政治性只照顧某一小群特定職業人的法案!

他一個月賺的錢不比我少, 為甚麼還要拿我的錢去貼他們?

應該像煙稅, 拿煙的錢去貼反煙! 這樣才公平!

建永久不安樂死的收容所, 錢從那來?

社會一堆團體, 就只會提照顧自己的法案, 卻不思考錢從那�來!
難怪我們五十年的政府, 不管那一黨的都一樣!
花納稅錢從不手軟!

流浪動物可憐, 我的納稅錢更可憐!

動物弱勢! OK! 那請問一下.... 官員口中說大陸新娘們的親人可憐!
所以健保要納入他們! .... 他們弱勢吧! (官員說的!)
那請問一下.... 既然要納入, 那為甚麼健保費為甚麼要漲?!
就已經快破產不是嗎? 非漲不可是嗎?
那又要納入那些所謂的"弱勢"!

花納稅錢從來不手軟! 是怎樣,  看政府花的像流水, 大家也要來分一杯羹是嗎?!

看他要花五十幾億蓋大橋, 所以大家也要花個五十幾億來洩忿是嗎?
若是如此!
那我... 贊成!

最好幫我連署一下! 叫國家每年比照部長級給我錢給我配車, 還要比照將軍們水電
費減半! 而且要台銀給我無上限的28%利息! 18%+10%

話說回來!
倒是"強制植晶片"法案才是真的!
反正, 只要鄰居檢舉你家有非法動物(沒晶片), 不但要罰錢, 還要判坐牢!
路上所有流浪動物通通抓到收容所, 其費用把非法飼者的所有財產充公!
通通拿來當基金!
只要路上看到有動物, 一掃晶片, 私主若提不出證據, 比照香港廉政公署!
只要被法院判定是非法"放走"動物者, 財產也一律充公!

這樣路上也不會有我最痛恨的狗大便!
大家的動物也有"永久"收容所! 其經費也有來源!
這樣是不是比較符合邏輯!

還有! 怕經費不足! 像禁止寵物的地方, 若有人違反! 他的財產也充公!
或是狗叫違反噪音法, 也充公....
反正, 就跟安全帽一樣! 要養, 就要守法! 不守法就充公!
這樣經費才會源源不絕!

這樣是不是比較像一個公平正義的法案?!

喔! 有晶片的貓喔!
誤會了!

依台灣法律, 那可是屬於私人財產! 也就是任何人都不可擅自"撿取"更何況是....

依法律原則, 輕則可依侵佔罪去告訴, 重則可以依據刑法325搶奪罪來向地檢署告發!
若是怕檢方太慢, 可以自己先以民事侵權告訴提出!

325不用當著被害人的面去搶奪! 也就是說,  "乘人不備,公然掠取"!
這是成立要件, 比竊盜來要重!

反正, 就跟路上的錢, 不能隨便佔為己有!

記得上次新聞, 有台車關了一隻狗, 很多網友罵警察, 為甚麼不打破車窗救狗!
我有很不一樣看法!
因為... 車子所私人財產! 就算是警察, 沒有"正當"理由, 是不可"侵害"私人的
財產!
所以, 連一台車子, 連警察都不可以隨便侵入, 更何況是有晶片的貓!
司法警察還可以援引相關法條, 來'斷然'侵害, 但除了警察外,  其它公務員並沒
有獲得授權!
警察的授權, 都有很大嚴格的限制了, 至於其它公務員, 更是不可以作這種侵權
行為!

其實, 若找不到兇手也沒關係! 因為法有明文, 可以像最高行政該管機關, 提起訴訟!
也就是動物管理機關! 或是其上級機關! 例如控告台北市政府也行!
並不會影響控告的有效性!

反正就是從最高到最低機關, 通通一併告!
一來有錄影帶, 二來有領回貓的收據, 就足以當證據提出!

公訴罪比較耗時間, 可以先提侵權告訴! 但費用比較高!
一般都是刑事附帶民事! 比較省!

對違法的行為, 不用太客氣!

說個大家不喜歡看的....

1. 既然要養, 那就去辦理登錄植入晶片!
一來不會遺失, 二來"冤有頭債有主"!

2. 像之前新聞有說, 有人在公園餵流浪狗, 其它人有曾勸她不要再餵了!
都不聽!.... 最後狗咬傷小孩, 結果"疑似"餵食者, 又死不承認狗是她的!

3. 既然附近住戶有反應相關問題, 若貓有晶片, 則抓到後, 住戶可以據此向妳的
老闆提出相關民事侵權告訴!
但... 貓絕不會有事! 貓是無辜的!

4. 可是變成.... 貓變成"標的物", 住戶可能氣的半死, 你老闆也氣的半死!
人類都氣的半死! 貓差點變成.... 受害者!

既然要養貓, 敢作就要敢擔! 若住戶有任何民事問題, 可以向晶片的主人提出告訴!

5. 可能是貓跑出去又跑回來, 反正一切都沒證據!  重點是.....
飼養就照規定辦理! 這樣一切的爭議, 就有個可以依循的辦法!


1. 上面網友都說的很好!

2. 但黴菌會人畜共通!
個人覺得用鐵籠不如用大紙箱! 這跟省錢無關!
若把紙箱製作的時間換算時間工資, 不見得比鐵籠便宜!

能夠高就盡量高, 孢子是會飛的! 尤其是四面! 上方是沒辦法, 就算了!

3. 所以, 用大紙箱, 四面不要有空隙, 上方將封口立起來, 稍微折角,
用四個夾子將四面立起夾起, 用以增加高度! 要換貓沙和飼料水時, 就可以很方便將
封口放下, 降低高度, 方便人更換!
若怕貓跳出來, 可以薄鐵網蓋住, 也是用夾子夾住! 但至少要夾八個!
(我是說貓比較大時)

4. 為了至少要一個月為期, 所以紙箱四周都以報紙覆蓋, 尤其是轉角, 要自己折轉角
報紙!(要有些技巧) 然後底層也是依底部大小折出剛好的報紙, 然後覆蓋!
紙箱最底部用大垃圾袋剪開然後鋪平!(當防水) 上面才蓋報紙!
四周也是用圾圾袋剪開鋪在四周, 然後用膠帶固定! (用少點, 不然更換時,
會蠻不方便的 )

若醫生說每三天要洗一次藥澡的話, 每次洗完, 報紙就要全換一次!(包括垃圾袋)

5. 若室內濕度在70%以下時, 可以每日在四周以噴霧灌, 噴自己調的漂白水! 至少三公尺
內都要噴到! 箱內任何物品取出後, 除了清洗外, 一定要用調好的漂白水噴過或泡過!
然後再用大量清水沖掉! 然後一定要等完全乾, 才能再放回去!

牆壁的垂直面也要噴!

6. 只要有出太陽,  一定要把貓關籠帶去曬太陽! 最少要二十分鐘以上! 但也不要太久!
尤其是貓沙盆, 一定要曬太陽! 除非很有本錢! 否則曬太陽是最好的消毒方式!
能曬多久就曬多久, 但要記得定時去翻貓沙!

7. 至於貓的治療就依醫生指示即可!
 但手接觸所有用品或貓後, 依照腸病毒的方式洗手+2, 最後用自己調的漂白水,
噴自己手! 自己照顧貓的外衣褲, 最好採專用!

8. 非常不建議在療程三週內或四週之前, 把貓放出來在人會走動或作息的地方!
一隻貓活個十年好了, 忍個一個月, 免除多年的困擾,
黴菌孢子會隨空氣飄動, 肉眼看似乾淨, 其實有很多孢子等著附著!

9. 家中若有幼童, 更是要注意清潔!
 若是接觸完貓或用品, 沒有自我清潔乾淨, 去接觸別人家的幼童, 我覺得
跟明知自己患愛滋 故意去傳染別人一樣!... 一樣很沒有道德!
 所以, 清潔很重要, 保持乾燥更重要! 更更重要的是.... 一定要一次根治!
不然貓傳染人,  貓好了, 人得病, 又傳染給貓, 會沒完沒了!

10. 全部完成後, 可以丟的就丟, 不能丟的, 通通去泡高濃度漂白水!
再拿去曬一天太陽!(乾燥完成後再去曬)

請問是綠色的滴劑嗎?
就是有加Plus的嗎?
那我要兩管! (郵寄)
請簡訊給我! 謝謝!

下面引用由kamiko2009/11/02 07:52pm 發表的內容:
貓咪若不能證明是小孩的.就不屬於他人物品.
是依動物保護法.來確切保護動物.
即使確定是小孩的寵物.也不能視為牠的私人財產.而可任意騷擾.
那何來訂動保法.
...

這觀點不太對!
你無法判別貓是小孩?
那請問一下...
你從銀行領一百萬出來拿在手上, 我到法院說... 我無法判別!
這豈不是笑話!

1. 判不判別法律是授權司法警察來判, 不是你!
你無權判別!

我以為你要拿一百萬去燒, 為了"毀損國幣罪", 所以我搶救你手上的一百萬!
這句請講給法官聽....

你以為動保法授權你有判別的權力嗎?
你只能向該管機關檢舉!
因為你無權執法!

2. 私人財產要放火燒, 就像放火燒自己的車子!
你就可以把車開走 ?
他犯公共危險罪是沒錯, 但你犯了搶劫罪!

你可以把火燒車撞到海�, 然後說避免緊急危難!

但請問.... 就算他虐貓, 是危害到那位自然人?
豈容你主張憲法權力?!

緊急危難是用在自然人, 法律才授權普通人可用"斷然措施"!
但你是否有過當, 都還要經法院來判!
更何況是本案例!

再來... 就算你主張是財產!
這條的財產是指自然人的財產!
那請問... 財產權是何屬? 貓在他手上, 有明證讓你可立即得知他是非法奪來的嗎?
你又怎樣可以主張你是為了財產..緊急危難..這條?

所以, 怎麼看... 都無法認同你於法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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